2017-2018年山西失業保險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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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山西失業保險繳納比例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7】2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其中,單位部分由1%降至0.7%,個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17年4月6日

山西省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物件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參加過失業保險,非本人意願而中斷工作者,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在原單位交納失業保險超過一年者,且有求職需求的,均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非本人意願中斷勞動合同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1.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被終止的;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等;

3.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等。

山西省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主要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導致本人辭職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山西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失業人員持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原用人單位承辦人帶著失業人員的相關資料去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失業者本人帶上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原單位蓋章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兩個月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