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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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泰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是怎麼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泰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

泰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為:一類0.5%,二類1.0%,三類2.0%;

(2)注: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泰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1)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2)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3)繳存基數下限為即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上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差的四分之三的60%。

泰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四十二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改制的,由破產、解散、改制企業在資產變現中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傷殘人員傷殘津貼和養老、醫療、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納入社會化管理。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本人願意的,可按《江蘇省城鎮職工工傷保險規定》辦理傷退手續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1、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用人單位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按照統籌地區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傷殘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款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以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5-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年齡等級20週歲以下20-30週歲30-40週歲40-50週歲50-55週歲55-60週歲
五級36302418126
六級30252015105

注: 20-30週歲含20週歲,不含30週歲,依此類推。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改制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按本條第二、三、四款標準的120%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六條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1、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用人單位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

3、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按照統籌地區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款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2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年齡等級20週歲以下20-30週歲30-40週歲40-50週歲50-55週歲55-60週歲
七級2420161284
八級181512963
九級12108642
十級654321

注: 20-30週歲含20週歲,不含30週歲,依此類推。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改制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按本條第二、三、四款標準的110%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七條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