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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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下面小編為您介紹單位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僅供參考。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

一、繳費工資基數

1、企業(含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由地稅部門核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準;臨時聘用人員以本人實際工資為繳費工資。

3、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最低月繳費工資基數為1533元。

二、繳費比例及標準

1、企業繳費比例按行業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正式在編人員繳費比例為0.2%;臨時聘用人員繳費比例為0.5%。

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乘以單位繳費比例之積。

工傷保險常識:

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

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繳費

工傷保險是由企業或僱主按國家規定的費率繳納的,勞動者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

三、工傷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日寸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四、工傷事故報告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輕傷事故和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於事故發生後或者接到職業病診斷書3日內報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應當於障礙消除後3日內報告。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延長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