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7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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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工作者隨之進入一年中的難熬季,關於天津市2017年防暑降溫費的標準,你是時候該去好好了解了!

天津市2017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天津市2017年防暑降溫費標準

1、計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1.75天×12%;

2、發放標準:5265÷21.75天×12%=29元。

發放降溫費 豈能分三六九等

“幹一樣的工作,協管員卻沒有降溫費、加班費,這種區別對待讓人心裡不舒服。”近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多名交通協管員向記者反映降溫費問題。對此,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給協管員發放相關福利的政策,支隊也沒有辦法。

在編警察適用的是《公務員法》,作為臨時工的交通協管員適用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造成在編警察與交通協管員之間出現“同工不同酬”現象,或許還說得過去。但是,在發放降溫費上還分三六九等,這就說不過去了,屬於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制止。

降溫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高溫津貼。根據人社部等部門聯合釋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降溫費面向的是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而且,降溫費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換言之,不管在什麼行業、什麼單位,屬於什麼性質的職工,只要是屬於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都依法享受降溫費的福利,這是法定福利,沒有例外,沒有任何的區別。即便是民營企業的勞動者,只要是高溫作業,那麼就跟在馬路上執勤的交警一樣,享受同等標準的.降溫費。反之,只要是不屬於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就算是在編警察,也不該享有。比如,吹著空調的公安機關內勤工作人員。

交警部門以交通協管員沒有編制,屬於臨時工身份,沒有專門出臺針對交通協管員降溫費的福利政策,就不對交通協管員發放降溫費。很明顯,這違反了有關降溫費發放的政策規定,侵犯了交通協管員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降溫費權益,實質上是以部門的土政策拒絕執行國家的法定政策,讓降溫費在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交警部門拒絕給交通協管員發放降溫費問題,當地人社局應該積極儘快介入,依法責令交警部門改正,確保交通協管員跟交警一樣,都能領取到降溫費。

目前,要確保降溫費依法發放下去,避免用人單位在發放降溫費過程中將職工分為三六九等,或者打折扣甚至是不發放降溫費,有必要提高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有拒不發放或打折發放降溫費等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要嚴懲,倒逼用人單位保障員工的降溫費福利。像交警部門不給交通協管員發放降溫費,就該對交警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

高溫津貼為何難“落地”

本月,全國範圍內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也被列入其中。記者瞭解到,有關部門每年都開展高溫津貼專項檢查,但每年都會遭遇“落地難”。

對此,楊雲霞認為,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跟不上,是高溫津貼難落實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相關政策的出臺和媒體的持續關注,使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有所好轉。但記者瞭解到,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依舊比較淡薄。很多勞動者往往將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相混淆,認為高溫津貼屬於單位福利,如果不發也無所謂。然而,根據相關規定,高溫津貼屬於工資範疇,屬於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而防暑降溫費屬於用人單位職工福利費範疇。

“在今後修訂勞動法時,應完善和細化工資、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將高溫津貼和高溫天氣下的工作時間納入其中。同時要讓勞動者在觀念層面上確立拖欠高溫津貼就是拖欠工資。”楊雲霞說,只有勞動者對高溫津貼的維權意識跟上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高溫津貼“落地難”。

樑楓則認為,除勞動者維權意識淡薄外,監管不到位也是高溫津貼難以“落地”的主要原因。長期以來,勞動監察、安監、衛生、社保、工會等各部門都可以監督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但根據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只有勞動、安監部門具有處罰權,衛生、人社、工會等部門僅有監管、教育職責。這就造成了各部門在監督高溫津貼發放的過程中權責不清,執法時又相互推諉。

“應該明確各個部門在落實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中的監督許可權,避免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杜絕企業有空可鑽。”樑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