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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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6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援職工住房消費,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並承辦海曙、江東和江北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具體業務;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政策性低息貸款。

第五條 管理中心是貸款的管理部門和債權主體,並承擔貸款的風險。

第六條 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金融業務委託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第二章 貸款物件及條件

第七條 貸款物件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含)以上;

(三)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產證後一年以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產證後三個月以內;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後三個月以內;

(四)購買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於購房總款的30%;

(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貸款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產價值全額作為抵押。購買商品房的,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須為購房人作階段性擔保;

(七)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八)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應根據借款人的“可貸額度”,在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由管理中心依借款人的貸款條件確定。可貸額度的計算公式:

可貸額度=借款人及參與計算貸款額度人員的繳存基數之和×貸款係數×12個月×貸款(計算)期限。

公式中貸款係數為40%。在最高貸款額度以內,購買商品房不高於總房款的70%,購買二手房或購房取得房產證一年內不高於總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於評估價的40%。

可貸額度測算時,借款人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20年的,可適當放寬貸款計算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須符合貸款期限的規定。

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第九條 貸款期限的.規定。

(一)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同時貸款期限均不超過房屋剩餘的國家規定使用年限;

(二)貸款期限最長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

(三)在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期限應與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發放貸款。

第十條 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標準。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向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購買住房所在地與借款人公積金繳存地不一致的(僅限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應向繳存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如實填寫貸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條件參與計算貸款額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證、婚姻證明、戶籍證明;

(二)有關借款人的經濟收入(含連帶還款人的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購房合同,首付30%以上的購房款收據;

(四)購買二手房或購房取得房產證一年內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評估報告和縣級及以上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建造、翻建住房的證明;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評估報告以及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門的證明;

(五)保證人出具的貸款承諾保證書;

(六)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貸款的審批。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就貸款的有關事宜實行面談制度,並形成面談筆錄。對借款人的申請,管理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特殊情況經管理中心領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並由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四條 貸款合同的簽訂。借款人、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三方應當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管理中心委託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 貸款本息償還方式,分為到期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採用到期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採用按月歸還貸款本息,並從貸款發放的次月起,由貸款人委託各受委託銀行在約定的銀行帳戶上扣劃。

第十六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可在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一種,一經確定在合同履行期內不作變動。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每月以相等額度償還貸款本息,其計算公式為: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還款總月數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為:

每月遞減還款額=

貸款本金

+(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期月數

第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須申請並經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同意,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提前還貸前應先歸還當期的本金和利息;

(二)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由借款人自主選擇還貸品種;

(三)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還款額應在萬元以上,提前還貸後原貸款利率檔次不變,剩餘還款期限和月還款額重新計算確定,並簽訂借款補充合同。

  第六章 貸款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請貸款擔保資格審查制度。

(一)參與貸款合作的開發商,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商品房專案開發、預(銷)售、竣工以及財務等情況,管理中心進行綜合評估,並與符合條件的開發商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作協議;

(二)申請貸款合作的商品房專案,其房屋(建築工程主體)必須結頂。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須進行稽核和評估。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對借款人提交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購買商品房期房或現房的,在管理中心稽核批准且借款人辦理完相關貸款手續之後放款。期房或現房貸款的,由開發商代辦房屋他項權證,並在負責送交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保管之前,由開發商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購買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應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由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代領並保管房屋他項權證後放款。

第二十二條 購買自住住房一年以內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由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代領並保管房屋他項權證後放款。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以共有產權作抵押的,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並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四條 貸款資金的劃付一般採用轉帳方式。辦理商品房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將資金劃轉到開發商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購房一年內貸款的,將資金劃轉到借款人或買賣雙方約定的受委託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的,受委託銀行應採取電話、簡訊、信函、上門等方式催討。連續3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應當上門催討併發律師函;連續6個月以上未償還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終止與爭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