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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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具體情況如何?大家是否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支援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職工月工資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住房資金。

職工個人繳存及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人員組成和職責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執行管委會的決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其職責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管理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並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賬戶、統一核算。

工會、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統計、工商、房管、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管理中心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受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並與其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章繳存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社會團體;

(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其他按照規定可以繳存的單位或者人員,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管理中心應當在受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設立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及彙總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設立批准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四)單位近期工資表;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花名冊》以及單位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錄用檔案;

(六)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單位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增加)清冊;

(二)職工身份證件;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花名冊》以及單位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錄用檔案;

(四)養老保險繳存證明;

(五)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及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一條單位和職工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或者職工持有效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月繳存額與單位為職工繳存的月繳存額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當月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當月工資。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統計部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專案計算。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根據繳存基數計算本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於所在區縣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六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第十七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一)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的;

(三)經濟效益差或者嚴重虧損的。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為批准之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申請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十八條單位未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未繳、少繳期間職工當年的繳存基數計算。

管理中心在計算單位未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時,單位應當提供職工工資情況。單位不提供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應當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標準,或者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九條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執行。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按年結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結息後的利息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結息年度為上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五)支付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購房首付款的;

(六)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

(七)職工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過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

(八)退休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

(十一)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十二)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持續失業滿2年仍未再就業的;

(十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情形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符合前款第(八)項至第(十三)項情形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沒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二條職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用於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每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當期應還款本息額。

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