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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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出臺實施,具體細則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鄭州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權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辦事機構)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批與管理,並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劃轉或支付手續。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

3.在職期間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七)有以下兩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職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2.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餘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規定的,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二)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條件,在貸款未還清前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貸款的本息餘額;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條件,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房租的費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第一目規定的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第二目規定的條件,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額度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但總額不得超過其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

(五)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規定條件,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餘額,同時登出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