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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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新規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專案,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1月,三部門發文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新規 月還款額不得超家庭收入60%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通知,根據省住建廳、財政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出臺的《河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決定調整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還貸能力的認定標準。新規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是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月還款額佔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60%。

二是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賬戶狀態正常的,按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最新月繳存基數之和認定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屬於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的,按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積金最新月繳存基數認定家庭月收入;經房管部門登記的共有權人,如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正常,其繳存基數可與借款人繳存基數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