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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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於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並公積金〔2009〕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太原地區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操作細則適用於太原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管理。

第三條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和貸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屬山西省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在申請貸款之日前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無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三)具有中心認可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及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等用於自住住房消費的證明。

(四)借款人須有穩定的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採用增加輔助還款人的方式補充。

(五)能夠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

(六)借款人信譽相對良好。

第三章 貸款範圍

第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費行為,並按要求能報備相關資料,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一)購買商品房

報備資料: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影印件、網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據原件。

(二)購買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集資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補差。

報備資料:大《房屋所有權證》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計劃》、《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購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據原件。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

報備資料:拆遷許可證或房屋徵收的決定、拆遷安置協議原件或房屋徵收補償的協議書原件。

(四)購買二手房

報備資料:《太原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權證》。

(五)發生房屋裝修

報備資料:裝修合同、《房屋所有權證》。

(六)償還商業銀行貸款

報備資料:購房合同原件、商業貸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個月償還商業貸款憑證原件、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餘額證明原件。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六條 借款人可選擇以下任一擔保方式保證貸款的正常償還。

(一)房產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進行貸款。

(二)售房單位(開發商)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

借款人在所購新房未取得房產證階段,由售房單位(開發商)提供階段性的保證,並繳納貸款保證金;房產證一經辦妥,由售房單位(開發商)統一辦理借款人的房產抵押,解除售房單位(開發商)的保證,並退還保證金及相應利息。採用售房單位(開發商)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擔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單位(開發商)簽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

貸款保證金比例為貸款總額的5%-10%,其中手續齊備保證金比例為5%;手續在完善過程中,保證金比例由中心審貸委員會審議,手續完善後,可將保證金比例調整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證金可按本條執行。

採取售房單位(開發商)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擔保方式申請貸款的,要求貸款戶數需達到30戶以上或貸款總金額500萬元以上。

(三)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

借款人在所購住房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前,可由兩名或兩名以上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房產證抵押手續一經辦妥後,解除保證人的階段性保證。採用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各保證人須簽定《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保證書》。

保證人須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職職工;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在中心資訊系統內正常繳存;在保證期間各保證人自願凍結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各保證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合計不得低於借款人借款總額的10%;各保證人預計剩餘繳存年限不得少於5年。

(四)擔保公司擔保

由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貸款全程連帶責任擔保。

(五)質押擔保

借款人可用國債、商業銀行存單等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進行擔保。

(六)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

保證人須為借款人提供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職職工;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在中心資訊系統內正常繳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自願申請凍結並質押。採用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方式,保證人須簽定《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書》。

保證人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且至少1名保證人住房公積金預計繳存年限不短於借款人貸款年限的一半。

第五章 貸款額度

第七條 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其中:

(一)按貸款範圍:

1、購房類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總價的80%。

2、裝修類貸款。70平米以下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0萬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30萬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40萬元。

3、商轉公類貸款。貸款額度在不得超過原商業銀行貸款額度及購房合同總價80%的前提下,可在商業貸款剩餘本金的基礎上追加5萬元裝修貸款。

4、拆遷房類貸款。若拆遷面積不小於新安置住房面積20%時,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應繳房款;若拆遷面積小於新安置住房面積的20%,貸款額度≤應繳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積的20%-拆遷面積)*平米單價,(平米單價=應繳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積)

(二)按擔保方式:

1、以《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為保證方式的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的70%。

2、以質押擔保為保證方式的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

3、以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為保證方式的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質押住房公積金的'2倍。

第六章 貸款年限

第八條 貸款年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原則上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不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 貸款年限經中心認可後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貸款稽核人員要根據借款人身份情況、工作收入情況、健康狀況等綜合評估後,確定是否予以延長),但仍執行最長年限不超過30年的政策。

第七章 貸款利率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水平執行。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為1年的,按合同利率標準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執行相應期限檔次利率。

第八章 貸款受理

第十二條 各承貸部門接受借款人貸款業務諮詢,且應通過面談等方式詳細瞭解借款人的貸款意向,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提出貸款建議,包括貸款品種、貸款擔保方式、貸款年限等,並一次性告知相應貸款資料。

第十三條 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規定的購房資料和擔保資料外,還需提供借款申請人身份資料,包括借款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關係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

第十四條 各承貸部門應積極儲備貸款專案,接受專案個貸的諮詢,跟蹤宣傳中心貸款政策,瞭解專案的建設手續和工程進展情況,對基本符合中心貸款政策專案要主動和貸款單位協商,推進專案備案工作。

第九章 貸款審批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由中心法人授權的各承貸部門實行三級審批。

第十六條 散戶個貸嚴格執行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以整體專案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實行專案備案管理,由貸款管理處初審、分管領導稽核、中心主任審批或審貸委員會審議的三級審批。

第十八條 專案備案後,貸款管理處應書面通知承貸分理處進行個人貸款的受理和貸款資金的劃撥。

第十九條 屬集團申請暫不具備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由中心審貸委員會綜合評估貸款風險後做出決議,在採取一定的風險控制措施下,可予以支援,如屬我市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等政府重點工程專案,可適當放寬貸款條件。

第二十條 貸款保證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負責稽核;保證方式的真實性由貸款委託銀行負責稽核。

第十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一條 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採用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月還款額逐月遞減。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正常償還貸款一年後,方可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需到承貸分理處申請辦理,免收違約金和手續費,暫無額度限制。

第十一章 貸款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個人貸款在六城區範圍內實行“同城通貸”。

第二十四條 採用通過中心貸款業務系統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狀態屬於非凍結狀態,借款人可申請辦理“衝還貸”業務。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可依購房實際向承貸部門提出貸款預審的書面申請,經承貸部門審批後,可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辦理貸款擔保手續,待資料補充完備後承貸部門直接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第二十六條 為方便借款人辦理產權抵押手續,在借款人自願的前提下,經公證機構辦理委託公證後,可委託在中心備案的受託人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公證費用由借款人自理。

第二十七條 散戶個貸業務應自貸款受理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不含因個人徵信、簽署合同、辦理擔保等因素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 專案個貸業務應自專案受理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批。

第二十九條 單位統一組織 10 人以上申請貸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中心將會同銀行、擔保等相關部門,提供上門聯辦貸款服務。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條 屬於中心資訊系統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異地購買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請貸款。貸款保證方式僅限採用房產抵押和質押擔保。

第三十一條 非中心資訊系統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申請貸款,所購買或裝修的住房須在本市區域內;須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繳存證明要求加蓋借款人所在公積金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三十二條 屬於經濟適用房貸款種類的,不可採用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的擔保形式。

第三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可放寬到在申請貸款之日前連續足額繳存三個月以上。

第三十四條 除商轉公貸款外,其他貸款品種的住房消費行為在申請貸款之日前三年內均可申請貸款。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付清房款的各類貸款,貸款資金均須劃轉至售房單位賬戶;二手房貸款、裝修貸款、商轉公貸款及借款人能夠提供付清房款證明的各類貸款,貸款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借款人個人結算賬戶。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信譽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進行審查,其中已結清的各類信用卡和助學貸款不納入審查範圍。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未結清的商業銀行貸款、非我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不影響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

第三十八條 以裝修住房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需採用以所裝修的住房房產抵押的擔保方式,以購買二手房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需採用以所購買的二手房房產抵押的擔保方式。

第三十九條 非本單位的職工不允許以購買集資房的名義申請貸款。

第四十條 採用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方式申請貸款,保證人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且夫妻雙方須在《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書》和《質押合同》中籤字。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以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申請貸款的,若借款人與共有產權人屬直系親屬關係,購房總價可按所購住房的總價計算;若借款人與共有產權人非直系親屬關係,購房總價按借款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計算,共有產權份額未明確的,按共同共有確定。

第四十二條 經承貸分理處推薦的專案個貸一經備案後,原則上由所推薦分理處受理,若不具備受理條件,由審貸委員會決議承貸分理處,專案個貸計入推薦分理處的貸款任務。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如遇到未完全具備以上所述,各承貸分理處可將相關借款手續彙總至中心貸款管理處,報中心領導評估各項指標後,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如有不詳盡或不便操作之處,各承貸分理處不得自行調整,須向中心進行書面請示,由中心貸款管理處負責統一解釋並書面函覆。

第四十五條 本操作細則有關條款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六條 本操作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