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積金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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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提供的關於太原市住房公積金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通知內容,快來閱讀了解吧,或許對你有幫助。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貸款業務政策的通知

鐵路分中心,稽查隊,各分理處、處室: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援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晉建金字〔2015〕74號)的規定,現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貸款業務政策進行調整,請認真執行。

一、實施寬鬆提取政策,促進住房消費

(一)調整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限、申請人範圍和額度

取消提取時限限制。職工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質住房)消費行為,取得合法憑證(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等檔案規定的憑證為準),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拓寬提取申請人範圍。職工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質住房)消費行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可以同時提取雙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上述申請人必須一同辦理,並提供有效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提高提取額度。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質住房)所有申請人的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購(建、大修)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儲藏室購置費)加住房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裝修費用的總額。

以上第一款和第三款溯及2015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第二款適用於本通知生效以後發生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

(二)擴大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人範圍並提高額度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可以同時提取雙方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上述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必須一同辦理,並提供有效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所有提取申請人的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日當月或者上月該筆購房貸款的餘額,以貸款機構出具的貸款餘額憑證為準。

(三)增加進城務工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進城務工職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農業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業戶籍證明)。

 二、放寬個人貸款政策,提升住房支付能力

(一)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購房最高貸款額度由目前的8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裝修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70平方米以下最高20萬元,70(含70平方米)-120平方米最高40萬元,120(含120平方米)平方米以上最高60萬元。

(二)放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消費行為時間限制

除商轉公貸款和裝修貸款外,繳存職工自1992年1月1日以來發生我中心認可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含公寓性住房),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同時貸款年限放寬至借款申請人65歲。

(三)取消收入證明

為了進一步降低門檻、簡化手續,在貸款受理過程中取消借款人提交收入證明環節,借款人夫妻雙方及輔助還款人收入情況根據繳存基數確認,借款人夫妻雙方或輔助還款人有一方不在我中心繳存或借款人認為繳存基數不能代表其實際收入的,允許其進一步提交包括收入證明在內的其他補充材料證實其收入情況,借款人月還款額應不高於其月家庭收入的60%。

(四)取消二手房貸款抵押和裝修房貸款抵押的評估

借款人申請二手房貸款需辦理房產抵押的,不再進行評估,抵押物價值按照二手房交易契稅發票計稅金額和房產抵押基準價格*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所得金額中較低者確定,房產抵押基準價格由中心每年根據房地產市場相關資料調整一次,目前六城區基準價格按照每平方米7378.35元執行,四縣(市)區基準價格另行通知。

借款人申請其他品種公積金貸款需辦理抵押手續的,抵押物價值按照從開發商或售房單位取得抵押物時簽署的購房合同和銷售發票(收據)記載的交易金額確定。

借款人無法提供購房合同和銷售發票(收據)或對抵押物價值存在異議的,允許其提供註冊地在我市的具有貳級(含貳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其他合法證明材料作為進一步確認抵押物價值的依據。

(五)進一步簡化商轉公貸款手續。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人可以提供加蓋銀行印章的購房合同影印件,發放貸款當天借款人須持購房合同原件辦理合同收押及放款手續。

(六)困難企業職工申請個人貸款的繳存條件可適當放寬

按規定程式辦理緩繳手續及因效益下滑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暫不具備緩交條件,但個人部分仍在持續繳存的企業,在其職工發生中心認可的住房消費行為並提出貸款申請時,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中心可以發放貸款。

本通知第一條中的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有效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包括同一戶籍的戶口薄、公安機關的證明、申請人單位證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群的證明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符合前四項證明材料的,分理處應當予以辦理;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的,應當經中心審批後予以辦理。

本通知第一條中的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貸款機構”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商業銀行。

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太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操作細則》等檔案規定執行。

鐵路分中心結合業務情況和行業特點,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