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2、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3、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戶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親工資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5、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的;
6、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方式辦理);
7、非濟南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離開本市的;
8、出國(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