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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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武漢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承辦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工商行政、稅務、統計、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供相關資料和資訊,協同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二章 繳存

第六條 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後,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職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或者工資收入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但仍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積金管委會可以制定相應的辦法和標準,適當降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所在單位為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不變。

第九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設立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二)處於停產(含停業)、半停產狀態的。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款。

第十條 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比照所欠職工工資依法予以清償。

單位合併、分立時,應當為職工繳清住房公積金,並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第十二條 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男性滿五十週歲、女性滿四十五週歲的;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六)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的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職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幫助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職工具備下列條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二)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無還貸方面的不良信用記錄;

(三)無住房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但對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穩定收入、無還貸方面的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貸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