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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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下面跟著小編來看看《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簡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統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現代資訊化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體系,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訊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併入新設立的賬戶。

原工作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並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專案(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規定的,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專案)計算。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擬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照規定繳存的,應當補繳。補繳數額按照欠繳時的月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查;仍無法確認的,應當依據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列明體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於或者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後,報公積金中心稽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准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實現再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再就業後,由原單位辦理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經營虧損,無能力按照現執行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第十九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申請;

(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

(三)單位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

(四)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五)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稽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工資停發6個月以上的;

(三)發生嚴重虧損的;

(四)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緩繳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緩繳的書面申請;

(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

(三)單位財務報表;

(四)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稽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單位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年。緩繳期滿仍無能力繳存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經濟效益好轉的,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批准部門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報公積金中心備案後,辦理合並、分立、撤銷、解散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破產單位應當自批准進入破產程式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欠繳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補繳欠繳額。欠繳額較大,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單位應當提出補繳計劃,經公積金中心稽核後分期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