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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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最新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稽核、批准、支付等相關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關業務,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繳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維修資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六)支付物業費的;

(七)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本市的;

(九)出國(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購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必須與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和配偶及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三)、(四)、(五)項規定提取時,僅限於職工及其配偶。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每還本付息滿一年後,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職工辦理了按月委託提取業務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優先用於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銷戶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如有逾期未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必須在還清拖欠的本息後才能辦理提取。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按規定程式催收仍未償還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不足部分依法繼續執行或執行其它財產。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時間

第九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在取得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儲存餘額;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實際支出,且每個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超本細則實施後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部分)。職工每提前還貸一次,可至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超過該次提前還貸的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租賃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7200元;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金額。

第十二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提取低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支出的房租或者物業費,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2000元。

第十三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取,以及其他非登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餘額。

第十四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規定提取時,應支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本金及利息,並同時登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應提供的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