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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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陝西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5年1月25日印發的寶市房金髮[2015]6號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陝西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職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的;

(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九)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符合以下條件的;

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繳存職工戶口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的;

3、繳存職工為本市戶口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一年未再就業的。

其中第(八)項中繳存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六)(七)(八)(九)情形之一的,可提取個人賬戶全部餘額並辦理銷戶手續,但是已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未還清之前不允許銷戶。

第四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別墅及償還上述房產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併、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第三章 提取證明材料、提取時限及提取金額

第五條 繳存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繳存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三)職工單位代為辦理的,職工須在《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上簽字,如因故不能簽字的,由單位出據原因說明,並加蓋公章。

第六條 提取時限及提取金額: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單位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職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購建和大修住房36個月內,申請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二)繳存職工可提取的最高額度不超出以下規定限額: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大於支付所購住房的總價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當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當期實際支付的房租等實際支付額。

第七條 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影印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首付房款憑證。異地購買商品房,應提供有備案登記章的《合同》或備案登記查詢方式,購房人配偶提取的須提供結婚證,購房人直系親屬提取時,應提供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2、購買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產買賣協議,權屬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

3、購買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供:

集資建房批覆,單位分房花名冊及集資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據。

4、購買拆遷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拆遷安置協議,繳納房款憑證。

5、職工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農業戶口簿,村民委員會或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婚姻或家庭關係證明,相關費用發票。

6、職工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產權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應大修證明或危房鑑定證明,相關費用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發票)。

(二)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

1、職工在本中心公積金貸款需提供:

只需填寫《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職工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需提供:

購房合同、結婚證、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或還款計劃表、最近一期的還款證明(是指貸款銀行最近一期已扣劃貸款的證明,合同約定在銀行櫃檯直接交現金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有銀行簽章的最近一期現金繳款單;合同約定採用活期存摺方式償還住房貸款的,提供有銀行最近一期扣款記錄的存摺;合同約定用銀行卡方式還住房貸款的,提供貸款銀行出具並簽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證明),以上資料每五年提供一次。

(三)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的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髮票,婚姻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寶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

(五)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提供:

公安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職工所在單位工會出具的職工家庭生活特別困難證明。

(六)離休、退休的需提供:

離退休證(已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退休批文或組織部門、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機構的審批表,個人申請。

(七)出境定居需提供:

護照,定居證明,戶籍登出證明,本人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還須提供所在國中國領事館的定居公證書。

(八)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需提供:

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證明,提取人的身份證,提取人的書面申請(須繳存人所在單位加蓋公章並提供繳存人所在單位銀行賬號),提取人與繳存人的關係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受遺贈權屬證明。

(九)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需提供: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民政部門發放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證。

(十)繳存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需提供: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個人申請,農業戶口簿或非本市戶口簿。

(十一)繳存職工為本市戶口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一年未再就業的需提供: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未就業證明。

第四章 提取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