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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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公積金是可以提取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烏魯木齊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委託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所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兌付等相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購房合同簽訂一年內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項1年以內的,其提取金額不得大於購房金額或建修房費用;

(二)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賬戶餘額歸還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產權共有人賬戶公積金歸還住房借款。採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方式的,應為能夠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需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三)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無房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支付的房租額;

(四) 職工購買同一產權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時提取產權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產權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積金時應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稽核手續,雙方提取金額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五)經相關部門批准且符合實施節能減排住宅牆體保溫專案標準,允許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其承擔部分的費用,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支付的費用。

第七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後個人賬戶應保留至少十元餘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餘額:

(一)離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1、肢體傷殘Ⅱ級至Ⅲ級(經指定醫院出具的鑑定書);

2、智力殘疾Ⅲ級,精神病Ⅱ級至Ⅲ級(市第四人民醫院鑑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級以上醫院證明):

(1) 心血管病併發症;

(2) 腦血管病及併發症、後遺症;

(3) 各種惡性腫瘤、血癌;

(4) 腎病綜合症、慢性腎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

(7)糖尿病併發症。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八)戶口遷出本市,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繳存人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院校後無力繳納學費的,允許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來支付子女學費,但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學費總額。

第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死亡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本息餘額;無繼承人同時又無受遺贈人的,其節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條 因非住房消費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並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登出。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時,應首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貸款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仍有餘額的,再按相應提取條件申請提取餘額。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二)由職工本人簽名單位簽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三)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四)購買同一產權的應提供戶口簿共住證明或婚姻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根據提取原因的不同,還應提供以下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職工,提供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烏魯木齊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發票或專用收據、契稅完稅證明(屬分期付款的,可暫不提供契稅發票);

2、購買二手住房的職工,提供《烏魯木齊市房屋轉讓合同》、已過戶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3、購買單位房改房的職工,提供經業務主管部門稽核的《單位優惠售房審批表》;屬購房補差的需提供《優惠售房補差計算表》和《房屋產權證》,同時應提供售房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

4、參加集資建房的單位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之前,先由集資建房單位攜帶:《烏魯木齊集資建房認證通知書》、《集資建房名單真實性承諾書》、《職工集資建房名單》、《政策性住房資金賬戶開戶登記表》到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科稽核備案,職工持《集資建房協議》到分中心、管理部視窗辦理,《集資建房協議》的有效期為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市級以上規劃、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預算;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7、符合實施節能減排住宅牆體保溫專案標準的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專案計劃》,職工名單(註明個人應承擔金額),住宅節能改造專案專用賬戶證明。

8、職工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餘額對賬單》;採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協議書》;

9、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無房需支付房租的職工,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已經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繳納憑證;

10、職工因離異經法院判決需變更房屋產權提取公積金的,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法院判決書》。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應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別提供以下證明資料原件及影印件:

(一)離休職工,提供市委老幹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幹部局頒發的離休證;退休職工,提供區市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審批表》和相應證明檔案;中央駐烏企事業單位提供本行業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離退休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檔案;

(二)重大疾病造成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區市級以上定點醫院證明、《烏魯木齊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應提供社群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職工,提供戶口登出證明(銷戶原因應為“出國定居”);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未重新就業的職工,提供職工所在地社群或檔案關係所在地出具的未重新就業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七)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八)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外省市戶口職工,提供身份證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合法的職工死亡證明或死亡銷戶證明,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十) 繳存人子女考取大專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難,無力繳納學費的應提供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烏魯木齊市最低工資標準證明,提取人與子女關係證明(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證明),大專院校錄取通知書(首次支付學費時提供),學費繳納通知單。

第十四條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以下提取資料:

(一)代辦人身份證及委託人單位證明;

(二)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章 提取程式

第十五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先攜帶提取相關資料和《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到所在單位核實,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並加蓋單位預留銀行印鑑後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委託管理中心直管的職工,攜帶並填寫上述資料直接到本人公積金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對職工提交的各項資料進行稽核,符合提取條件的,簽發《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單》。

第十七條 職工到受託銀行辦理支款或轉賬。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單位不為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持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或轉移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十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可以提取現金,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辦理轉賬。

第二十條 職工因購買、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等住房消費提取公積金的,原則上以轉賬方式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指定銀行的賬戶內。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遇國家及我市政策調整時,本辦法亦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