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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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長住金管字[2015]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與監督。中心各分支機構根據中心授權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所在單位已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4、戶口遷出本管轄區或戶口不在本管轄區的;

5、屬於本管轄區內農業戶籍人口的;

6、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兩年以上的;

7、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工作調轉至外省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在外省重新就業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且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內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國內普通高等院校,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本市家庭購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規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一)、(五)、(七)、(八)、(九)、(十)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法律規定或中心規定的期間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在賬戶被依法解凍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間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經查實,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間內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已以償還購房貸款名義提取過,在該筆貸款尚未還清之前又以購買其它住房或償還購買其它住房貸款名義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已簽訂協議委託中心提取其公積金衝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在協議有效期內本人及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第六條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商住兩用房或償還購買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二)購買非自住住房或償還購買非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購買非本管轄區內住房或償還購買非本管轄區內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已以購買某套住房名義提取過,售出後又將該套住房回購的;

(五)因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二十四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職工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住房,且該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房屋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購買該住房事實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其購房行為發生日間隔十個月以上。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首次提取應連續還款兩個月或兩個月以上,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首次提取時已經還款十二個月以上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可按年累計計算,但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後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兩次提取間隔達到二十四個月以上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可按滿整年累計計算,但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歷次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部分房租。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後辦理,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實際付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