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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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大家瞭解更多工傷保險知識,今天小編準備了湖南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湖南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湖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二十三條 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墊付費用及以後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核定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減除20%,但最高減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於確認職工因工死亡後30日內,持死者的工亡認定證明和死者親屬資料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報後15日核心定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與養老保險待遇同步調整。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重新出現的,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及時退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供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應當及時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從條件變化的次月起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將生產經營權、勞務工程等施工權違法轉移或者承包給沒有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掛靠單位承擔。

原用人單位被依法登出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清算組織或者清算報告中確定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