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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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為多少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廣東省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醫療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間。

3、備註: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備註: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廣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備註:輔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鑑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五級至十級傷殘,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備註: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九、傷殘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特殊標準:

(1)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結工傷保險關係並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一般標準執行;傷殘津貼按照一般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相應等級依照生活護理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備註:(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傷殘津貼享受至本人死亡;(2)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0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備註: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備註: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十、工亡待遇標準

1、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