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縣失業保險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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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自2016年9月1日起,永嘉縣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人員每人每月領取失業金提高至1224元,詳情如下:

永嘉縣失業保險金標準

自2016年9月1日起,我縣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1071元調整為1224元。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物件:為8月份開始申請失業保險金待遇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還在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失業人員。通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確保我縣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失業保險金申領須符合的條件。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也有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滿1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