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將修改生育保險制度

才智咖 人氣:1.71W

近日,煙臺面向社會徵求基本醫保和生育保險制度修改草案意見,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煙臺將修改生育保險制度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關於對《煙臺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煙臺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煙臺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3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上3個辦法於2011年制定並實施。為進一步完善煙臺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以上3個辦法的修改草案面向社會公佈,邀請市民對修改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下為具體內容:

關於對《煙臺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煙臺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煙臺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3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維護職工合法權益,2011年市政府制定了《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煙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3個辦法對建立全市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生育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我們對3個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入中國煙臺網站(網址:)提出意見。

2.登陸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址:)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

4.通訊地址: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科(地址:煙臺市萊山區府後路2號1707室,郵編264003),並請在信封註明“(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5.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3日。

附:

  煙臺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全部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參保範圍和物件、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資訊管理。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經辦業務。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的徵繳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根據經濟發展及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企業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其他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用人單位被拍賣、兼併、轉讓的,由接收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與其它各項社會保險費實行同一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統一徵繳。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生育前所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含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

第九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企業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保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其他單位女職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貼,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二)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

(三)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並其他疾病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

(六)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它醫療費用。

第十條 按下列標準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如下: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治療費,符合生育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和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費用據實結算。

(三)產前檢查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準為800元。

(四)生育引起疾病和合並其他疾病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和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費用據實結算。

(五)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實行按專案定額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妊娠不滿4個月以下流產的,定額為400元;

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定額為900元;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定額為180元;

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定額為120元;

絕育手術的,定額為1200元;

復通手術的,定額為1500元;

(六)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2150元(含產前檢查費)的定額標準支付生育補助金。

(七)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經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到非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4300元(含產前檢查費)的定額標準支付生育醫療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各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嚴格掌握剖宮產指徵,提高自然分娩率。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女職工因難產確需實施剖宮產生育的,按規定享受難產生育津貼;無指徵自行要求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按正常生育標準計發生育津貼。

第三章 醫療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因地制宜、統籌規劃、保證基本”的原則,根據基金的支撐能力、參保人數、區域分佈等情況,合理選擇確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對納入定點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綜合考慮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與醫療機構就服務物件、服務範圍、服務內容、付費方式、付費標準等內容進行協商談判,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除急診、急救外,參保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計劃生育手術,應到統籌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異地工作或回原籍到統籌區域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參保女職工須到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異地生育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生育引起疾病和合並疾病醫療費以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實現即時結算,職工只需結清個人自負部分。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六條 下列各項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及服務設施目錄範圍外的費用;

(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娩除外);

(三)涉及嬰兒醫療、護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費用;

(四)醫療事故、藥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等事故的費用;

(五)未經審批備案到統籌區域外的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續的費用;

(六)在境外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統一開設市級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縣市區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期收入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劃轉到市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於每月末將當期收入的生育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市級財政專戶。縣市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末向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下月參保職工生育待遇支付計劃,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彙總,報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稽核確認後,於次月15日前,按核定額度從市級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到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當年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時,根據生育保險工作目標任務(擴面、徵繳、清欠等)綜合考核及其歷年基金結餘情況,由市生育保險基金和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缺口基金。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預算制度。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稽核批准後,下達各縣市區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障基金安全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或扣發、挪用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