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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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下面是小編為你準備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1、繳費期限規定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主觀意願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注意事項

相關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社會保險法規常識

一、養老保險

參保範圍:(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人員;(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三)靈活就業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繳費比例:參加統籌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1%,個人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個體工商戶主為12個百分點,僱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

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其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於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上下限範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援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享受待遇: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範圍:包括各類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單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困難和破產關閉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7%,個繳費不變2%,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為72元/人·年(單位和個人各36元)。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參人員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人員繳費工資收入高於本縣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本縣社會平均工資80%,以社會平均工資80%為繳費基數)享受待遇:1、個人賬戶待遇:個人實際繳費和統籌基金劃入。統籌基金劃入標準:35歲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0.8%劃入,36-45歲按1.2%劃入,45歲以上按2.1%劃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劃入。2、住院報銷待遇:起付標準——6000元,報銷75%;6000——12000元,報銷85%;12000元以上報銷90%,最高支付限額為22000元,超額的部分實行大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