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東大病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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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病救助政策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對此有何瞭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2017年山東大病救助政策

山東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衛生計生委 中國保監會山東監管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和《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等規定,編密織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網,現就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15〕30號檔案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確保城鄉困難群眾獲取醫療救助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待遇公平。

(二)明確救助物件範圍。醫療救助物件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救助物件、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是醫療救助的重點救助物件。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制定,並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為因病致貧家庭:在提出申請之月前一年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負醫療費用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三)採取多種救助方式。一是對重點救助物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政府或者醫療救助資金等給予補貼,其中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給予定額資助。二是對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物件,按照當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確定的門診慢性病和門診大病範圍,給予門診救助。三是開展住院救助。重點救助物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各種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特困供養人員的剩餘醫療費用,按照供養政策規定處理。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其中低保物件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額不得低於1萬元。重點救助物件不設醫療救助起付線,低收入救助物件的醫療救助起付線要逐步降低。對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救助物件,按規定對其合規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

(四)規範救助程式。對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特困供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低收入救助物件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請醫療救助的,申請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居民醫療保險證(卡)、醫療機構診斷依據等證件、材料和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單據,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稽核、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於急需救助的突發性疾病,應當特事特辦,及時救助。在保證物件真實、材料準確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程式。

二、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各地要從2016年起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逐步從按病種救助轉向按費用救助。原則上同一類救助物件,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額,由縣級以上政府綜合考慮當地救助物件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定。對重點救助物件應當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可設定起付線,起付線標準可以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救助物件因特殊困難無力住院治療或者住院治療期間醫療費用難以負擔的,各地可探索開展醫前救助或醫中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範圍、診療專案等,原則上參照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健全工作機制

(一)健全統籌協調機制。醫療救助由各級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實施,實行屬地管理。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以及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要加強協作配合,在參保繳費、資金劃撥、財務管理、支付結算、費用稽核、系統對接與資訊交換等環節,共同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和業務協作,確保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幫助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做到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資訊管理平臺互聯共享、公開透明,實現“一站式”資訊交換和即時結算。

(二)健全籌資機制。各級財政投入是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的主渠道,同時安排一定數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醫療救助,本地慈善捐贈的資金可以列支一部分用於醫療救助。市、縣級財政要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合理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各級財政籌資情況將作為省級醫療救助補助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健全救助服務監管機制。民政部門要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託合作協議,並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及商業保險機構做好對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資金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議,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要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依法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並在醫療救助資金中予以扣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資訊記入徵信系統。

(四)健全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機制。各地要支援、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積極參與醫療救助特別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加快建設覆蓋省、市、縣、鄉四級的社會救助服務管理綜合資訊平臺,推動醫療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資訊的對接和共享,實現資訊化條件下的`資源統籌。各級民政部門可在入口網站或政府網站民政欄目中增設慈善醫療救助資源的連結。依託各級慈善總會,通過財政投入和慈善捐贈等形式,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醫療救助專項基金,對醫療救助物件給予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且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及時轉入慈善救助渠道,形成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對接。

四、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舉措,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督促檢查,抓好工作落實。要切實加強基層經辦機構和能力建設,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民政部門承擔醫療救助的綜合管理職能,要主動加強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牽頭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和方案,抓好組織實施,更好地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對於醫療救助政策難以解決的個案問題,要充分利用當地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專題研究解決措施,避免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財政部門要按時足額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睏難群眾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加強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門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的“一站式”即時結算平臺。衛生計生部門要健全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加強對醫療機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要開設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繳費視窗,及時張貼就醫指南和醫療救助政策,並定期公佈醫療救助情況,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規範合理使用。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1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