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常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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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常見誤區解讀

工傷認定常見誤區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或"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傷害發生後,需要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確屬工傷的,才能夠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因此,工傷認定對於勞動者以及企業來講至關重要。工傷認定糾紛是工傷案件當中數量最多的一類,而工傷認定、工傷待遇專業性強,容易使人誤判或產生誤解,給勞資關係的穩定帶來諸多負面影響。筆者根據日常法律實踐,在此選取若干工傷認定環節中容易出現的誤區點並結合案例進行對比,解讀,以期對讀者有一定借鑑作用。

誤區一:違法受傷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張某根據單位的私車公用政策購買自備小轎車一輛,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駕車。某日上班途中,張某因闖紅燈,對方來車違規變道,雙方避讓不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經交通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半責。單位認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規定造成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解讀:違法受傷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在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條做了較大的調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而且對工傷的除外性規定也明確限定為:"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相比較原規定,刪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情形,並將"犯罪"限定為"故意犯罪"。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區分機動車與否,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認定為工傷。上述案例中的張某雖然自身也有過錯,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半責,但最終仍然屬於工傷。

另外,實踐中部分企業認為如果工傷是由於員工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企業無需承擔工傷責任,這種觀點也是不妥的,實際上,認定工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工傷事故即使是員工有過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規範造成,只要不是員工因自殺、自殘、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員工只要符合工傷或者被視為工傷的情形,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其就當然享有工傷待遇。

誤區二:如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受傷屬於工傷,則勞動者因無法舉證將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劉某是某建築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造成肋骨全部斷裂。5個月後,劉某治癒出院,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認定,而公司認為劉某受傷已經超過一個月,再無義務申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劉某自行申報後對該公司進行調查,該公司不但否認劉某受傷屬於工傷,並且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做出了劉某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結果。

解讀:本案例中建築公司拒絕承認劉某受傷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當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實行舉證倒置責任原則,即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到的傷害,而當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時,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推定勞動者受傷屬於因工受到的傷害。

誤區三:用人單位只要參加工傷保險就不再承擔任何工傷費用

案例:某諮詢公司正常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工傷保險。李某在工作中因滑到骨折,並被認定為工傷後,單位明確告訴他,已經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所有費用都將由工傷保險報銷,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解讀: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主體進行了較大改變,如原規定的工傷員工住院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以及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工傷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均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承擔變更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但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期間的護理費,以及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所以,即使該公司為李某購買工傷保險,也不能代表該公司無需再為員工的工傷承擔任何責任,仍有部分費用必須由公司承擔。公司如欲進一步減輕自身可能承擔的工傷風險,可以考慮購買適當的僱主責任險,補充除工傷保險外的企業應承擔的.工傷責任。

誤區四.只要是在工作場所受傷,均可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1】肖某在某建築材料廠做會計工作。2009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為職工發獎金,一名職工因廠發給他的獎金數額不滿,與肖某發生口角並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閃不及,被打傷頭部。後經醫療診斷為腦震盪。

【案例2】2009年4月13日晚上7時,某超市促銷員鄭某與一男子在超市內談話,後來兩人就開始爭吵,隨後男子就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刺向鄭某,造成起肺部大出血。經查該男子為鄭某離異的丈夫因金錢糾紛傷人。

解讀:上述兩案例中,肖某可以認定為工傷,而鄭某則不能,二者同樣是在工作場所被打傷,結果卻迥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肖某是由於履行工作職責派發獎金被打致傷,而鄭某則是由於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後者不能,相關醫療費等只能相依據民事侵權責任向其前夫索賠。

誤區五.員工非正常路線上下班並已獲交通損害全額賠償後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郭某平時都是乘坐公司班車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學未能趕上班車,便乘公共汽車上班,中途換車時被一輛計程車撞倒。事故發生後,經交通部門鑑定,計程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並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額賠償郭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郭某出院後,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支付住院期間工資。而公司認為,郭某上班不是班車行駛路線,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不能認定工傷;即使認定工傷,由於郭某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廠也無須再給郭某工傷賠償。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舊法關於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的限制,此處的上下班途中筆者建議作有利於勞動者角度的理解,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班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應被認定為工傷。

誤區六.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工傷員工均不能二者同時享受?

解讀: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但《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限制性規定,各地的審判實踐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徑為有限兼得原則,即除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實際發生的損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同一賠償專案的就高原則進行抵扣計算外,其他賠償專案如一次性支付專案,專屬專案等均採用兼得原則全額支援。

忠告及對策

由於現實生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形形色色的工傷案例。企業如果不瞭解法律條文的細枝末節,甚至誤解法律條款的規定,就很可能出現"賠了夫人又折兵",既影響企業形象,又破壞勞資關係的和諧,增大了企業的勞資衝突和糾紛風險。

企業雖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部分工傷保險待遇仍應由企業自己來承擔。對於工傷事故易發的單位或行業,應該如何有效地降低工傷事故帶來的風險呢?筆者建議(一)對高風險工作崗位的員工,企業可以為這些人投保,當發生事故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二)對於事故責任頻發的企業,建議參加僱主責任險。僱主責任險是以企業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由企業自己作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險種。企業可通過參加這種商業保險,較好地的實現工傷保險責任的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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