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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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介紹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隨著通貨膨脹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顯得越發重要起來。為了給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選擇了養老保險這一方式,這就使得養老保險的需求量增大。

相關部門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出了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以此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

2012年的養老保險新政策介紹,從2012年1月1日起,全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幅度為2011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其中,具有高階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高齡人員等群體調整水平將更高。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都在此次調整範圍之內。

2012年養老表現新政策的調整,綜合考慮2011年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目前,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在抓緊組織實施。至此,我國已連續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531元。

2012年,我國將繼續提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年人均240元,相應適當調整居民個人(家庭)繳費水平。2011年該標準已從每人每年120元增加到200元。居民醫保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也將普遍達到70%,並計劃用部分新增補助資金,建立大病保險,增強保障能力,減輕大病家庭負擔。

全國各地的情況也不是完全相同,如北京2012年養老保險新政策就規定,2012年1月1日起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人均月增230元,增幅約10%,調整後的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將提高到2510元,政策涉及198萬人。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全面瞭解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