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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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轉接條件是什麼?

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解讀

答: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

①參保人員在我市辦理參保時,非本市戶籍且男不滿50週歲、女不滿40週歲的;

②參保人員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戶籍為我市轉回我市參保的;

③參保人員系經各區市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④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非本市戶籍,但在我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且我市為該參保人員最後一個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⑤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非本市戶籍,但在我省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且我省為該參保人員最後一個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市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且在我市的繳費年限為最長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市繳費年限相同,我市為最後一個參保繳費市的;

⑥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本市戶籍,且參保人員每個參保繳費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

⑦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本市戶籍,我省為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可根據本人申請,在我市或省內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

2、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養老保險按什麼標準轉移資金?

答:個人賬戶儲存額: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比例計算所得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臨時繳費賬戶轉移金額的計算方法為:全部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

3、參保人在多地區流動就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如何確認?

答: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參保人達到養老待遇領取條件,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我省的,如何確認待遇領取地?

答:省外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且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省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轉回我省,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我省戶籍的,待遇領取地可根據本人申請,按戶籍所在地或省內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確定;非我省戶籍的,待遇領取地根據原在省內有關市的繳費年限,按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市確定,繳費年限都不滿10年的,按“從長”的原則確定,繳費年限相同的,按最後一個市確定。

5、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流程是什麼?

答:1、轉入

(1)攜帶資料

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跨市轉入我市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②經申請人簽字或參保單位加蓋公章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2)辦理流程及時限

對申請轉移接續的,即時受理,45個工作日辦結。

①各經辦機構受理企業或參保人員的'接續申請: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②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稽核企業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出具《社會保險業務辦理一次性告知書》,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並列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傳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③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絡函》後,將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發回我市並將轉移基金額轉入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帳戶: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④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返回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和保險資金後,將資訊錄入業務系統辦理接續: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另外,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2、轉出

(1)辦理條件

我市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賬戶轉出我市的,可申請列印我市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攜帶資料

①參保人員本人填寫的《申領<參保繳費憑證>申請書》;

②居民身份證等能反映職工戶籍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3)辦理流程

區(市)經辦機構即時辦理。

①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經辦機構申請;

②區(市)經辦機構稽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出具《社會保險業務辦理一次性告知書》,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③參保人員向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④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傳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

⑤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工作專管員將《聯絡函》中新參保地經辦機構相關資訊錄入業務系統;

⑥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生成並列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並加蓋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印章。業務系統在生成《資訊表》後,將自動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⑦專管員持參保人員的《聯絡函》、《資訊表》(其中兩聯)、《跨省轉出人員情況明細表》一式兩聯到財務部門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⑧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將《資訊表》傳送至新參保地經辦機構。

6、農民工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規定,根據農民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7、跨省參保人員在我市辦理參保手續後,參保人員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將外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1)男性年齡不滿50週歲、女不滿40週歲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我市就業並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的;

(2)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本市戶籍人員返回本市就業並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的;

(3)經我市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的;

(4)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在我市參保並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經確認我市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

(5)本市戶籍人員在外省就業並參保繳費,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經確認我市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

8、哪些人應建立臨時賬戶?

答:男性滿50週歲、女性滿40週歲的參保人員不是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不能辦理轉移接續。當他們跨省流動就業,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若他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9、我市參保人員到外省就業參保後,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答: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辦理轉移時,出示其由我市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稽核。符合轉移條件的給予辦理,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10、外國人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

答:外國人流動就業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終止就業關係後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到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由參保單位申報辦理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