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如何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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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25號)兩個檔案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出臺,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如何轉移接續?

涉及人群:

兩類,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在鄉務農時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時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二是城鎮就業不穩定的人員,未就業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業後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交叉選擇參保。這些人員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生涯中,可能在兩種制度中都參保繳費,需要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注意三點: 1、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不能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2、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3、目前允許參保人員在省內既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轉移條件: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銜接時點: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也就是說,制度銜接時點為最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時。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辦理程式

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若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則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若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則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