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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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怎麼區別

區分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作為作為一種社會保險,一直是社會廣泛討論的焦點問題。那麼,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怎麼區別?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照新農保制度同步實施,因此歸納起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保障物件、實施強度、繳費標準、籌資結構、統籌機制、待遇計發等六個方面。

1.保障物件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城鎮就業群體;而新農保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群體。

2.實施強度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實施的,是僱主、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比例來繳費的;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強調的是由政府加以引導,政府補貼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3.繳費標準不同。新農保政策中“有彈性”,這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沒有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有規定的繳費比例、規定的領取資格、規定的支付標準,總體來講是沒有太大的彈性的。而新農保裡有一條原則叫做“有彈性”,比如設計的繳費標準從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進行選擇,同時允許地方增設繳費標準,可以向上增設,也可以向下增設,這就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差異相對較大的實際情況,不搞“一刀切”。

4.籌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新農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最大的不同就是第三方籌資結構,不僅僅侷限於集體經濟,國家還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5.統籌機制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部份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不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因此,如果參保人以靈活就業方式繳費的,其中60%的個人繳費要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只有40%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沒有進行統籌,不論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還他人資助全部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6.待遇計發不同。不論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都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但二者的計發辦法不盡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相同的,都是以個人達到60週歲(或退休年齡)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於139(139指個人賬戶計發係數)。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二者不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是以絕對額來確定的,目前,國家規定的全國統一的最低標準是每人每月55元,地方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較為繁雜,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相加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加發1%。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計算參保人員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應當包括其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

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

什麼是五險一金?“五險”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是住房公積金。那麼,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到底是多少呢?

網友提問:

五險一金是哪些?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是什麼?

律師解答:

一、五險一金是哪些?

“五險一金”講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 育保險;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裡要注意的是“五 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二、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是什麼?

目前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 ),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 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公積金繳費比例: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 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統籌基金即: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國家—單位制逐漸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 需要國家統籌,以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 (1)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2)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3 )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 利於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 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四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諮詢。

關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領取, 是由設保登記部門來發放,比如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明,同時 又辦了求職證,就是指你失業以後還必須有求職的意願,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領取。 如果失業之後你不想工作,那麼就不能給你發保險金。另外,養老金和失業金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何不同?

保險,最為一種投資理財活動深受廣大人民的熱切追捧。對於正處在求職階段的人來說,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大家更看重的是轉正之後公司給予的保險福利。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然而像這樣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何不同呢,小編帶您揭開他們的神祕面紗。

1、什麼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等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六個部分。

2、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什麼區別?

(1)屬性不同。社會保險的依據是國家《憲法》,是國家的基本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是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強制執行的。商業保險是國家經濟活動的一個方面,是人民保險公司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的經營活動,這種經營活動是由保險者與被保險者雙方按照自願原則、通過簽定契約來實現的。

(2)保險的物件和作用不同。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為保險物件,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時的基本生活,這種保障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商業保險是以投保的自然人為保險物件,其作用是根據契約規定給予投保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3)待遇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會出發,著眼於長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隨著物價上升和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業保險只著眼於一次性經濟補償,給付水平的確定只考慮被保險人繳費額的多少,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4)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是以各級政府主管社會保險的職能部門及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機構為主體,為實現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事務實行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商業保險的管理體制是自主經營的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其管理工作全部圍繞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而進行的。

(5)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屬於勞動立法範疇。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我們在投資理財為自己的未來作規劃的時候,不能盲目的追求銷售人員所推銷“低投入、高收益、低風險”。投資有風險,需要大家謹慎的選擇一些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不要跟風。

如何計算養老保險數額

對於不同的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等級不同、繳納的年限不同、數額不同,最後所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的數額也是不同的。在社保局算這筆錢的時候,細心的你是不是也應該知道如何計算養老保險數額呢?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基數

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於如今社平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檔級。

申請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 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 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週歲;

4.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5.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6.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餘額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養老保險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為了規範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知道了養老保險數額的計算方式,可以提前算算自己所繳納的保險費在退休之後每月能領取多少的退休金,根據這樣一種數字來評估自己的投資情況,更合理的規劃以後的繳納情況。

2015年養老保險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範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託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資訊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資料資源,實現規範化、資訊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離婚時如何分養老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何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有明確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麼何為“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進行了進步一的明確,該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這條規定,養老保險金毫無疑問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怎樣分配

既然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養老保險金的支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在離婚時如果一方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那麼養老保險金又該怎樣分配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該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另一方請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養老保險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但是婚後繳付的養老保險費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因此對於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的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時對雙方的各項財產進行合法合理的劃分,不僅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也避免了雙方在離婚後還因為財產問題另起紛爭。但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比較廣泛,涉及到雙方收入的方方面面,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