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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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201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政策,僅供參考!

201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政策解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銜接

1.參加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且參保時不滿60週歲的人員(以下簡稱“徵地參保人員”),其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並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徵地參保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徵地補貼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徵地補貼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

3.徵地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5年繳費年限,並自本人蔘加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年度起逐年記載。

4.徵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記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剩餘繳費額一次性計入領取待遇年度內。

5.徵地參保人員自實際參保年度起15年內不得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超過15年且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可以繼續繳費。對於本《通知》實施前徵地參保人員已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經本人申請,其個人繳費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補貼、殘疾人個人繳費補貼原渠道退回。

6.在外省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徵地參保人員,應一次性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7.徵地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待遇計發辦法和支付養老金資金渠道,仍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於貫徹落實〈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89號)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老農保銜接

(一)本市戶籍參加老農保人員

1.具有本市戶籍參加老農保的人員(以下簡稱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其老農保應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並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含利息,下同)作為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作為個人繳費部分與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

3.本市參加老農保的人員,凡以“躉繳費”方式參保的,按照累計繳費15年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以“年繳費”、“月繳費”方式參保的,老農保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其中“月繳費”計算後剩餘的月份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年計算。“躉繳費”、“年繳費”和“月繳費”計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自2009年起逐年記載。

4.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達到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一次性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過渡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12號)規定執行。

5.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的,繼續發給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並納入城鄉老年人管理範圍。

6.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已經享受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一次性清退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關係。

(二)外省市戶籍參加老農保人員

1.具有外省市戶籍參加老農保的人員(以下簡稱外省市參加老農保人員),達到老農保養老待遇領取年齡時,經本人申請,可將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轉入其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可將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一次性清退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關係。

2.外省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時,經本人申請,可將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作為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將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一次性清退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關係。

3.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的外省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凡申請一次性領取老農保個人繳費餘額的,可予以清退,並終止老農保關係。一次性清退標準為:參加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之和減去本人已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