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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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四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2014

○政策概述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是由政府組織主導,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貼、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實行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發展歷程上,城鄉居保制度是在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項制度(簡稱新農保和城居保)基礎上整合而成的全省統一的居民養老制度。

○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保。

○繳費標準

城鄉居保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

○政府補貼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360元及以下)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48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可以補繳,但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激勵措施

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待遇領取條件

在當地實施原廣東省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年滿45週歲不滿60週歲的城鄉居民,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週歲後,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不滿45週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年滿60週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由政府出資,對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城鄉居民發放的普惠式養老金,標準從2014年7月起為每人每月80元,2015年7月起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個人賬戶構成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是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

○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保月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例:李某按照每年480元的標準參保繳費,政府補貼60元,累計繳費15年,則個人賬戶儲存額為(480+60)元×15年=81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滿60週歲時,領取養老待遇的計發係數是139,假設領取待遇當年的基礎養老金是每月80元,則李某每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8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8100元÷139)=80元+58.2元=138.2元,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轉移接續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個賬處理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餘額。

參保人死亡,沒有領取職保喪葬費等待遇的參保人可申請發放1000元喪葬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制度銜接

城鄉居保的參保人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保轉入城鎮職保個人賬戶,按照城鎮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