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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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包頭市城鄉居民政策與自治區的順利銜接,包頭市對《包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中涉及的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其中,涉及基礎養老金上調到140元、年繳費標準調整為13個檔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繼承等多項內容。調整後的政策從4月起開始執行。

包頭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據悉,調整基礎養老金方面,全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在原有120元的標準上提高20元,提高後包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分別達到140元(60週歲及以上)、150元(70週歲及以上)和160元(80週歲及以上)。在此基礎上,對年滿70週歲至79週歲的另增加1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參保人選擇個人繳費200元及以上檔次並且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提高2元。提高的基礎養老金將盡快補發到領取待遇居民手中。

此次政策調整了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其中城鄉居民年繳費標準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員自願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調整政府補貼方面,年繳費100元至400元的.分別補貼30元、35元、40元、45元;年繳費500元至900元的分別補貼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年繳費1000元及以上的補貼85元。

另外,參保居民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自包頭市新農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之日起,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調整個人賬戶方面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包括政府補貼)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