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保險繳費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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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將有所調整。

上海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保險繳費比例調整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5〕2號)等相關檔案的規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發滬人社釋出〔2015〕17號文,檔案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單位和個人按照與用人單位招用城鎮戶籍人員相同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農村戶籍勞動者,失業後可到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的流程、期限等參照《上海市失業登記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要按規定做好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後,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其中,本市農村戶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其失業前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對應的失業保險費繳納年限)計算,具體計算辦法參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一條執行;通知實施前單位招用的本市戶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後可按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領取失業補助金;通知實施前本市相關檔案中的本市“失業人員”指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

也就是說,原本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在用工單位繳納社保的.,只能享受由企業繳納的1.5%繳費比例的失業保險,而此次檔案的出臺,意味著農村戶籍的市民也將和城鎮戶籍居民一樣,在企業繳納1.5%的基礎上加上由個人繳納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