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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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天氣還在戶外工作是十分辛苦的,我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標準,以下是本站社保網為大家準備的2017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2017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一)

  關於釋出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桂人社發[2011]11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監督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中直駐桂企業,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炎熱夏季高溫條件下各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實施企業高溫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做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實施高溫津貼後,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

三、實施高溫津貼後,用人單位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積極採取其他防暑降溫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同時,要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 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六、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高溫津貼的政策解釋工作。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津貼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支付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2017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二)

  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溼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2017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三)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5〕45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有關部門,各大企業: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我省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山東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山東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二、各類企業要切實履行防暑降溫工作主體責任,按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落實防暑降溫工作措施,調整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確保夏季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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