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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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援,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惠州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惠州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惠州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嚴格執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號)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配租、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資組織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援,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市場化,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面向在本市城鎮生活或工作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租房建設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設。

1.市、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投資組織建設;

2.在新建商品住房、“三舊”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專案、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3.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4.政府購買或租賃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存量房;

5.社會捐贈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住房。

(二)社會力量建設。

1.結合產業園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離原則,集中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租房;

2.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前提下,經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讓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第五條 公租房按照政府主導、政策支援、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多方建設、嚴格監管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公租房只能租賃,不能出售。

第六條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體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為高層次人才服務的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按市有關規定執行。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公租房政策制定、任務下達、監督檢查等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公租房的建設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租房規劃、全市公租房建設指標分配、任務督辦、制度建設、房源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區)的公租房工作進行考核。

市、縣(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房管、地稅、公積金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或者明確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住房保障的需求調查、申請稽核、入住、退出、補助管理、房屋管理等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路。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公租房規劃、指標分解、制度建設、房源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並將公租房的相關資料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當地公租房保障物件數量和房源需求狀況,組織開展需求申報,核查保障物件家庭財產及收入狀況。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住房保障規劃中應明確轄區內規劃期內公租房的房源籌集、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編制公租房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住房保障年度責任考核範圍。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公租房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並定期開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政策支援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住房保障物件申報情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實施、輪候解決的原則,組織制定公租房建設規劃。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租房建設規劃,向社會公佈公租房專案選址和建設方案,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劃。

公租房選址應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充分考慮居民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基本需求。

在公租房規劃建設中,可根據實際需求建設一定數量的人才公租房。

第十一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編制住房用地計劃時,應當對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單列。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市、縣(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單列,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用地供應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由政府有償供應土地,並將所建公租房的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在異地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引導社會力量建設公租房。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10%以上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投資方自籌的資金;

(二)商業銀行貸款的資金;

(三)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十四條 公租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由政府指定政府職能部門作為專案法人,採用財政直接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進行。公租房專案可按都市計畫要求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專案其收入專項用於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納入全市公租房建設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整體轉讓,但公租房性質不得改變。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指定一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縣(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具備本市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在戶籍所在地區域內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惠州市所屬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獨立申請人除外);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條件的年滿18週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二)在本市、縣(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本市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跨區域申請公租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及在本市、縣(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市、縣(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市城鎮工作,並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個月以上,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一年以上;

3.就業單位為申請人或申請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以上;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縣(區)無房產。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配租程式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自行制定,但不得與上述規定相牴觸,並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引進人才申請人才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配租程式

第二十二條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配租。申請、稽核、公示、公告、輪候、選房和備案程式如下:

(一)申請。本市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群居委會提出;非本市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工作單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所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不申請住房補助的家庭或個人,可直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核實申請人符合條件後進行配租。

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社群居委會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三)稽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的7個工作日內分發到相關部門(單位)實施並聯複審。公安、社保、房產管理、地稅等部門(單位)應在收到申請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申請人的有關財產及收入證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複審資料整理歸檔後移交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或個人收入進行核定,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及相關資料返回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稽核。

(四)公示及登記。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初審資訊在辦公場所或通過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稽核結果通過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1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 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佈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獲得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造冊。

(五)輪候。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申請登記分類,按照輪候規則公開搖號排序輪候。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並將輪候資訊在當地政府網站公開。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輪候具體優先順序如下:

1.持有本市《低保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單親母親、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員、重點優撫物件住房困難家庭;

2.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城鎮戶籍(除上述第1目、第2目規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難家庭;

4.非本市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

已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連續2次放棄選房資格的,取消輪候資格,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依法被徵收住宅且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六)選房。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公租房房源情況組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進行選房。選取房號後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七)簽訂合同。簽署《選房確認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租房承租合同,繳交規定費用。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八)完善建檔。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登記入冊,並對相關資料進行分類統計,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九)備案。各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本縣(區)公租房的配租情況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補助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公租房所有權人承擔。

未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主導,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期間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並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區位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中等偏下低收入條件的住房保障物件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依申請由政府給予租賃補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城鎮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按照所在地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所在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約,經稽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購買住房或因故不適宜居住的,應及時向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方式實施公租房檢查。對已經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稽核,將稽核結果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擅自互換、出借、轉租、分租抵押的;

(三)將公租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計9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八)無故拒不配合保障資格檢查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的;

(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租賃公租房的家庭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城鎮住房保障規劃、計劃、實施、資金、用地指標、管理使用以及保障物件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資訊系統,記載並公開公租房規劃、建設、稽核、輪候等相關資訊;記載並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公安、民政、社保、地稅、公積金等資訊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公租房的管理、監督、檢查,確保公租房專案有序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建設專案檔案和住房保障物件檔案,一房一檔、一戶一檔,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稽核、公示、輪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並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物件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瞭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資訊除外。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租房的,應當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資訊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住房保障物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縣(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公租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明確規定公租房概念與建設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資組織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援,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市場化,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面向在本市城鎮生活或工作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惠州公租房建設方式如下:

1、政府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投資組織建設; 在新建商品住房、“三舊”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專案、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政府購買或租賃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存量房; 社會捐贈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住房。

2、社會力量建設:結合產業園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離原則,集中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租房; 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前提下,經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讓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二、明確規定公租房申請條件

辦法規定,在惠州市市/縣/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具備惠州市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在戶籍所在地區域內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惠州市所屬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獨立申請人除外);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條件的年滿18週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但在惠州市/縣/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惠州市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跨區域申請公租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及在本市、縣(區)城鎮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市、縣(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市城鎮工作,並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個月以上,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一年以上; 3、就業單位為申請人或申請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以上;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縣(區)無房產。

三、明確規定公租房資格取消情形

為了充分發揮公租房作用,確保更多人享受公租房待遇,辦法還規定,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1、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2、擅自互換、出借、轉租、分租抵押的;3、將公租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4、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計9個月以上的;6、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7、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8、無故拒不配合保障資格檢查的;9、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的;10、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