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及辦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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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及辦理程式

按照成都市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的程式如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到社保局辦理參保人員減少。

(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7日內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同頁正反面)、戶口影印件(首頁、本人頁)到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3)經稽核後,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4)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備註:外地非城鎮戶籍人員辦理失業金領取時不需要照片,也不需要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若在區縣參保諮詢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是否需要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