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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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專案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工傷保險待遇解讀

一、簡介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確定原則

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獲得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必須保持一個相對公平和相對統一的待遇水平。所謂相對公平,就是要考慮制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總體經濟狀況和職工總體工資收入,使工位職工的待遇水平適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謂相對統一,就是要考慮全國各地的工傷職工分佈情況和地區差異,在制定政策時,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享受待遇的條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待遇專案方面,國家統一進行了規定,而具體待遇標準則採取了中央和地方統籌兼顧的原則。

一是要考慮相同等級的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慮工傷職工待遇與本地區職工生活水平相適應。

所以,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既有統一的規定,又與各地的實際工資水平相銜接,給地方一定的空間。

因此,工傷保險待遇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是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還屬於開發中國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待遇過高與生產力發展水平不相適應,會導致社會的矛盾。

二是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還是待遇水平都要從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來考慮,使工傷職工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

三是考慮新老政策的平穩過渡。這不僅牽扯到老工傷人員與新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銜接問題,還涉及工傷保險待遇專案的銜接。《條例》規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了政策的平穩銜接。

四是要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五是補償與救助相結合。

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應當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變化,因此,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長期待遇,是需要適時進行調整的。一般情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是需要經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特點

1、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

2、非營利性,即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權利。

3、保障性,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勞動者或其遺屬發放的工傷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濟性,通過強制徵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保機構在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對費用實行再分配,調劑適用基金。

四、適用情況

包括專案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如下:

(一) 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 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卹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單位專案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經確定為供養親屬的,無論是否存在其他供養人,均按法定標準支付其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傷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基金一般都能全額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費),由用人單位補足。對於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專案有哪些呢?

(1)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准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3)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6)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保險專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發文字號】 主席令第35號【釋出日期】 2010.10.28 【實施日期】 2011.07.01,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鑑定,以下專案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鑑定費。

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2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33條】

【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3條1款】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

【B】五級、六級【34條】【保留勞動關係、適當安排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標準 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C】七級至十級傷殘【37條】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流程

第一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三步、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申請條件

1、已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2、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3、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