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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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地區凡是繳納社保的員工都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具體的保險待遇如下。

廈門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可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醫療期間)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傷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認(工傷職工住院病歷長期醫囑上載明“特級護理”的,護理人數按2人確定,載明“一級護理”的,護理人數按1人確定,護理期間按住院的期間),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後的50%計發,並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派員護理除外。

(二)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詳見附件五:閩政[2011]80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舉例:一男性職工2013年7月辭職時25週歲,傷殘10級,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平均預期壽命—解除勞動關係時年齡)×每滿一年係數×解除勞動關係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6.35-25)0.1×4377

●備註

1、按照《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最後一次公佈資料,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現行標準:男性76.35歲,女性81.94歲。(之前的標準:男性76.09歲,女性81.80歲)

2、2012年全市城鎮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377元,2013年6月4日公佈執行。(2011年度全市城鎮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42元)

3、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為24565元。(201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