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哺乳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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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每個準媽媽在哺乳期間所享受的待遇,那麼勞動法關於哺乳假有何規定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勞動法對於哺乳假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法對於哺乳假的規定

勞動法對於哺乳假的規定

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律規和部門規章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一、對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二、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三、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四、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假的工資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1、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2、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3、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4、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6、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9、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拓展閱讀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第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一、哺乳期的定義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勞動法》規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週歲期間。

二、哺乳期內享有法定的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生育後正常工作,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女職工兩次授乳的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這兩次也可以合併使用。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並且去哺乳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的,哺乳時期為嬰兒滿一週歲前。

三、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保護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四、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員存在勞動法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五、二胎哺乳假多少天

隨著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實,很多媽媽打算生二胎,一般來說,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媽媽依然享有哺乳假,二胎哺乳假時間為三個月。

但媽媽懷二胎7個月以上,在工作許可的條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請,單位批准的話,也可以適當延長哺乳假的天數。

根據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如有實際困難,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哺乳期間,由所在單位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5%和工資性補貼。

以上就是勞動法關於哺乳期的規定。社會要求職業女性像男人一樣果斷堅強,又希望她們履行女性的天職。對於她們而言,雙重身份的壓力不言而喻,但願每一位母親都能被溫柔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