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西住房公積金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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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貨幣化的主要組成部分,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制度的主要內容,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2015山西住房公積金新政策解讀

單位和職工個人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對於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截至2015年1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到1.1億人。2900萬繳存職工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3.9萬億元,其中住房消費類提取2.9萬億元。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2200萬筆,總額4.3萬億元。得益於公積金政策,有4700萬職工喜遷新居,改善住房條件。

日前,國家住建部明確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一步降低住房公積金使用門檻、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和增加公積金貸款額度。

那麼我省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政策如何規定?住房公積金怎樣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又是什麼?這些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基礎知識您都瞭解嗎?

今日起,山西日報和省住建廳聯合開設《山西住房公積金政策解讀》欄目,為您逐個解答有關公積金的疑問,幫您掌握公積金常識,學會、用好公積金,敬請關注。

基礎知識和繳存

1.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逐月繳存的支援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根據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和所在單位繳存,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並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與儲蓄不同,住房公積金不能隨便提取,主要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職工購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申請提取一定金額的住房公積金。

2.哪些單位應當為在職職工繳存公積金?

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的範圍有哪些?

答:繳存職工範圍為上述單位的在職職工。即與單位有正式工作關係的單位工作人員和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傷病及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4.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為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當月工資。新調入職工為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低於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專案計算。

5.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是多少?

答: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不低於5%,不高於12%。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6.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如何計算?

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額和職工個人繳存額兩部分構成。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計算公式: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7.對截留、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理?

答: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限期歸還,並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單位如何為新參加工作(新錄用)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答:單位新參加工作(新錄用)的職工,應當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分理處辦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

9.單位如何為新參加工作(新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從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新參加工作(新錄用)的職工,單位應當從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為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0.單位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從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答: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該職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為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1.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等情形時,欠繳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答:(1)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撤銷、破產、解散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2)破產的企業,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應當依法優先予以清償,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撤銷、解散的單位,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合併、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3)單位不得因改制、合併、分立等行為而中止或中斷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12.單位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答: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根據實際採取下列方式確定:

(1)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補繳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實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2)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補繳。

(3)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13.住房公積金的利息如何計算?

答: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期限和利率等問題的通知》(銀傳(1999)45號)檔案規定,居民個人的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計息日。

14.單位如何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手續?

答: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報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15.哪些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答:下列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1)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2)發生嚴重虧損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