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齡內退人員是否可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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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退休年齡內退人員可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未到退休年齡內退人員是否可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老趙從某鋁業公司辦理內退手續後,就開始四處打工以維持生計。2013年,老趙經人介紹進入某建築公司任職。入職伊始,雙方簽訂了勞務協議,對服務期限、職務、工資支付週期等內容進行了約定,但就工資標準並沒有明確約定。老趙主張其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建築公司以打卡方式支付,另一部分由該公司部門經理通過個人賬號轉賬支付。因該建築公司未能足額支付工資、加班費等原因,老趙提起訴訟,要求建築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加班費、提成款、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訴訟中,該建築公司表示其公司與老趙簽訂了勞務協議,且老趙系內退人員,其社保由原單位繳納,雙方之間系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公司已經足額支付老趙勞務費,不同意老趙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趙系某鋁業公司的內退人員,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規定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具備與某建築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且老趙接受建築公司管理、為建築公司提供持續勞動,建築公司按月向老趙支付勞動報酬等一系列情形均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係,判決建築公司向老趙支付拖欠工資和加班費。(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