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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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農村養老保險介紹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

缺陷,執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太小,覆蓋物件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係。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範。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係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係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係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係。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鑑》提供的資料,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佔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佔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執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藉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澱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佈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揹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1]

物件權益

保險物件的權益有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物件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幹、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