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鑑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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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有關工傷鑑定條件是什麼

工傷認定有工作時間要素、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觀過錯要素等。

(1)工作時間要素: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要素: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傷認定的具體程式是什麼

1、工傷認定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2、申請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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