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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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相關情況,希望你喜歡。

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是一回事嗎?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同一意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條款中,若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相關時間怎麼規定的?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受理機構一般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如果申請人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提出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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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工傷傷殘等級

一、如何確定工傷傷殘等級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或通過單位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評殘。評殘後,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及傷殘津貼。在提出申請時,需提供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病歷等,並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申請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將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在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再延長30日)。申請人對鑑定結論存有疑義時,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再次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有什麼關係

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之間有什麼關係?

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將有新依據可循。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定,今年5月1日起,將執行勞動能力鑑定新標準。

此標準是工傷職工享受待遇的依據,關係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新標準全稱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依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四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五個門類,劃分為十個等級共573個條目。為符合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條件的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提供了準則和依據。

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增加了引用標準,將醫療依賴劃分為一般醫療依賴和特殊醫療依賴,將護理依賴與分級原則掛鉤,取消了一些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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