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程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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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程式有哪些呢?對於工傷傷殘鑑定有什麼意義呢?我們要怎樣才能實現工傷傷殘程式的正確性呢?或許還有很多人想要知道這方面的知識吧,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工傷傷殘鑑定程式簡介

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a)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b)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c)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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