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繳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需區分不同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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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事業單位繳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需區分不同型別

案情介紹:近日南京地稅稽查二分局在對某事業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單位2011-2012年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此,稅務機關作出補交稅款並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倍罰款的處理決定。

稅法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繳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六條規定,關於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全額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如果是按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營範圍進行經營的,如評估諮詢、規劃諮詢等業務,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和業務用地免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經營專案超出範圍,將房屋用來出租的,應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房產、土地,自用部分免徵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部分應按規定繳納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