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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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從山西省政府網站釋出訊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將全省失業保險金現行四類標準依次調整為一類1130元、二類1060元、三類990元、四類930元。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調劑使用的設區市,其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金標準可統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標準執行。

山西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方案

  

11月8日,省政府網站釋出訊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將全省失業保險金現行四類標準依次調整為一類1130元、二類1060元、三類990元、四類930元。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調劑使用的設區市,其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金標準可統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標準執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拓展閱讀:

  山西將階段性降低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率

從省人社廳獲悉,今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兩年內,全省範圍內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比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5%降至1%。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切實促進我省工業穩定執行提質增效,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我省範圍內實施社會保險“降、緩、補”政策,幫扶企業渡難關,即在階段性降低兩項社會保險費率的同時,繼續在困難企業實施社會保險“五緩”“三補貼”優惠政策。

“五緩”,即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2016年五項社會保險費。2014年、2015年已享受緩繳政策,期滿後已足額補繳的困難企業可再次申請享受緩繳政策;對於首次緩繳期限不足1年的困難企業,也可再次申請,但連續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得超過1年。

企業在緩繳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繼續按月申報,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企業按月代扣代繳。其中,企業繳納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不在緩繳範圍。緩繳期內,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企業仍可以正常辦理職工退休手續,經辦機構負責正常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參保職工正常享受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

“三補貼”,即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培訓補貼。按照規定,困難企業認定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2015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企業欠費但已全部補繳,視同其履行了繳費義務;二是受經濟下行壓力影響,自2015年三季度以來,企業連續3個月以上利潤指標同比下降30%以上,出現嚴重虧損,資金週轉困難;三是2015年1月以來沒有裁員,並承諾2016年不裁員、不降低一線職工收入;四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