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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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工傷職工“三項”待遇

福州市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從市社保中心獲悉,我市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即“三項”定期待遇作出調整。

2015年6月30日前發生工傷,已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傷職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區2013年和2014年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絕對值459元/月的60%為基數,按原享受傷殘津貼比例、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作相應調整。

已納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以2014年福州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03元為基數按比例計發。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452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961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471元/月支付。

此外,2014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參加工傷保險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後低於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為標準計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