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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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1月22日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1月22日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江守濤、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仇冰玉就這次《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背景以及貫徹落實措施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關於這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江守濤說:

一、調整生育政策,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十三次全會精神,保持與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時,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授權,新《條例》明確、具體規定了病殘兒、收養、再婚等申請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作為全面兩孩政策的補充。

二、從構建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支援體系,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出發,調整完善了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一是增加產假。考慮到產婦的身體恢復和母嬰健康的需要,新《條例》第二十五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二是為了保持獎勵扶助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做好相關獎勵扶助政策的銜接和調整完善,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繼續按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其中,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新《條例》還規定,對於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的,登出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的各種優待。同時,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刪去了“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的規定。三是為了與國務院《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和《山東省基本公共服務行動計劃》協調一致,新《條例》第二十六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年滿十四周歲延長至十八週歲,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為“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負責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三、堅持寓管理於服務之中,改革完善生育服務管理。一是為了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機制,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實行審批。再生育子女繼續實行生育審批制度。二是新《條例》調整擴大了再生育申請受理機關,由原《條例》規定的女方戶籍所在地擴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時減少了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保證了當事人的選擇權,更加便民利民。三是為了實現當事人自主生育的合法權益,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四是為了與生育登記服務管理機制相銜接,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改變了以往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的做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資訊,並按照規定上報。

四、堅持實事求是,迴應社會關切,重新設定法律責任。一是考慮到當事人的支付能力、《條例》的可執行性和社會撫養的'實際情況,普遍降低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第三十八條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原來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本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以絕對數取代了幅度數,取消了自由裁量。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時,刪去了原《條例》有關本人實際收入高於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二是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的規定情形,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程式違法行為,新《條例》第三十七條將原來的“按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處以五千元罰款”。三是為了體現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立法精神,新《條例》刪去了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

關於這次《條例》修改的背景和過程,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說:

這次《條例》修改的過程,突出了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多部門緊密配合,行動迅速,措施得力。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之後,省衛生計生委快速響應,及時草擬了《條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考慮到《條例》修改工作時間緊、社會關注度高,我辦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打破立法常規程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2015年11月下旬,我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衛生計生委組成多個立法調研組,分赴濟南、濰坊、煙臺、東營、濱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徵求各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的意見建議。調研結束後,我辦又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衛生計生委,六次對《條例修正案(草案)》初稿進行修改完善。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出修改後,我們根據上位法修改情況,對《條例修正案(草案)》初稿進一步完善,形成《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會籤稿,於2015年12月30日通過山東省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將會籤稿送省編辦、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5個部門和單位會籤。經過認真研究吸收群眾意見和部門會籤意見,最終形成《條例修正案(草案)》,報送省政府審查。省政府於2016年1月14日經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按照法定程式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最終於今天正式通過。整個修法過程歷時僅兩個月,以最快速度貫徹落實了中央決策部署。

二是採取“開門立法”形式,充分傾聽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廣納民意民智。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全面兩孩政策”的重大決策後,群眾十分關注這項政策何時落地、如何落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底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出了修改,其中對於再生育子女條件、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問題,還需要由各地作出具體規定。考慮到人口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歷來是群眾關注的焦點,因此,我們按照省政府領導的指示,採取“開門立法”形式,在山東省政府法制網釋出《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廣大人民群眾普遍對採取“開門立法”形式公開徵求意見的做法表示支援和認同,同時積極建言獻策,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有關問題發表看法,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在徵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郵件、信函2000餘封。經過統計分析,群眾意見建議主要集中在再生育政策、產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社會撫養費徵收等方面。對於社會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我們在修改《條例》時均予以充分採納,並於2016年1月15日在山東省政府法制網上就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了統一說明和反饋。這次公開徵求意見過程,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群眾的互動溝通,不僅為修改《條例》提供了有益借鑑,也為今後“開門立法”樹立了典範。

三是既堅持維護法制統一,又堅持問題導向,科學設計各項制度。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的“全面兩孩政策”的重大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這次修改《條例》的直接依據。同時,多年來我省計劃生育工作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隨著改革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也出現許多問題:一是人口結構呈現明顯的高齡少子特徵,群眾生育意願發生轉變,少生優生成為社會生育觀念的主流;二是老齡化態勢明顯,勞動年齡人口開始減少,出生人口性別比長期持續偏高;三是家庭規模縮小,養老撫幼、互助互濟等傳統功能弱化。這些變化給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安全帶來新的挑戰,迫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對人口計生政策進行調整完善。為此,在修改《條例》時我們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依法立法原則,嚴格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二是堅持從我省實際出發,以人為本,順應民意,迴應社會關切;三是堅持服務理念,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以管理為主向更加註重服務轉變,由控制人口數量向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均衡發展轉變。這次對我省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均經過了嚴格論證,符合中央政策要求、上位法規定、群眾期盼及我省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具有我省鮮明的地方特色,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的要求。

關於如何貫徹落實好新《條例》和群眾關注的幾個熱點問題,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仇冰玉說: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為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圍繞貫徹落實國家法和省《條例》,我們將認真研究細化配套政策措施,力求把這件惠民生、利長遠的好事辦好。

省《條例》修改前,我們組織開展了政策調整的課題研究,對符合全面兩孩政策的家庭進行了摸底,開展了生育意願調查,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的出生態勢進行測算,對政策調整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需求進行分析。形成的課題成果,可供各方面研究制訂“十三五”事業發展規劃,加強衛生、教育、社保、就業等公共服務保障的措施。

我委已經制訂了《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工作方案》和《全面實施兩孩政策風險防控預案》,列出13項任務清單,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分工,也擬定了貫徹落實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和省條例的《實施方案》,根據新政實施風險評估,將進一步明確政策措施配套銜接的任務,協調各方力量、資源,綜合施策,協同推進。近期,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面向社會的宣傳教育和麵向幹部的培訓。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正確宣傳解讀政策要求。在省衛生計生委入口網站開設專欄,及時釋出資訊。收集輿論反應和公眾關切,適時就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通過主流媒體集中公開回應。在全系統開展大規模培訓,利用各種平臺,加強對各級黨政幹部的人口理論和國情國策教育,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上來。

二是加強人口出生動態監測。指導各地搞好目標人群摸底,建立完善出生人口變動監測機制,綜合運用入戶採集、辦事採集和民政、公安共享資訊,加強出生動態綜合分析,搞好政策實施跟蹤評估,為引導公眾理性生育,搞好精準服務提供依據。

三是加強婦幼衛生綜合服務能力建設。針對出生增多、高齡孕產婦增多的趨勢,全面加強婦幼保健能力建設。加強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重視加強各級綜合醫院產科、兒科及新生兒科(ICU)建設,擴大產科、兒科床位供給,配置急需專業的技術人員,提高婦產科、兒科疑難病症診治能力。推進分級診療,緩解大醫院孕產婦扎堆現象。加強孕產婦和新生兒危重救治能力建設,暢通急救通道,確保母嬰安全。加強再生育服務指導,在各助產機構開設助產及高齡、高危孕婦諮詢門診,做好孕前、孕產期的保健和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

四是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推進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比如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國小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都需要合理配置資源,滿足新增人口需求。與全面兩孩政策相配套的經濟、社會和家庭發展政策,女性生育保障及就業政策體系也需要協同逐步完善。通過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多方努力,共同構建有利於兩孩政策實施的制度環境。

五是全面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簡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審批程式,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行網上辦事,切實簡政便民。生育登記的辦法和再生育審批規範經法制審查後即將出臺。界時,群眾進行生育登記、再生育審批將更加便捷(群眾可以從男女一方的戶籍地、現居住地的任何一方提交申請);辦理手續將簡化證明材料,實行首接負責制,推行一站式服務、工作人員全程代辦服務,開展網上預約、網上查詢,做到高效便民。同時,將推進資訊共享互通,開展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精準服務。

六是積極推進完善有利於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支援體系。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落實好各項獎勵扶助政策。關懷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和精神慰藉等問題。積極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示範單位建立活動,大力推進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提高群眾滿意程度。

關於群眾關注的幾個熱點問題:

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如果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答: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是否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原《條例》規定,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三、新《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登記結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新《條例》刪去了晚婚假獎勵,即新《條例》公佈實施之日起,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獎勵。在這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的,仍可以按照原《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