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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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範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於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於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範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關於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範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並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於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僱員也未納入保險範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僱員納入保障範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僱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僱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範圍。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 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後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範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鑽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鑑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後,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餘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於失業狀態,但目前卻並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