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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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我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為無民享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該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或該公民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的配單位或生產單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書面申請,即為認定公民無公民事行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書

格式: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事行為能力)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診斷證明或鑑定書